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对全省在用锅炉进行能效测定,为锅炉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三)锅炉水处理
包括水质分析、水处理设备等。
(四)锅炉整治
包括高耗能、高污染锅炉的淘汰和改造,水处理设备的更新,水处理新技术的应用,司炉工、水质分析人员的节能知识培训。
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
四、普查整治步骤
(一)第一阶段:能耗普查
各设区市局在2008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在用工业锅炉能耗普查工作,填写“工业锅炉能耗普查登记表”(以电子表格下发),并于2008年10月30日前将普查结果以电子文本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二)第二阶段:能效测试
由有资质的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在用工业锅炉的运行能效测试工作,并将测试结果填入“工业锅炉能耗普查登记表”,每半个月上报一次省局特种设备处。
(三)第三阶段:锅炉整治
各设区市局在2009年12月31日前负责指导企业完成在用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淘汰,水处理达标和司炉工、水质分析人员节能知识培训工作。
(四)第四阶段:总结表彰
2010年1月省局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全省普查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整治措施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用工业锅炉应予以淘汰:
1.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陈旧落后锅炉经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测试,效能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2.对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测,锅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3.对使用年限未满15年,但经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测试,锅炉能效低于“江西省工业锅炉经济运行最低控制值”要求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4.对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机构检测,锅炉排放“三废”不符合有关标准且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经特种设备效能测试机构测试,其能效指标不符合有关要求,但经修理、改造后可以符合要求的,尤其是高耗能锅炉,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修理改造。
(三)实施锅炉水质监测,逐台对锅炉水质进行化学分析,对炉内水垢厚度进行测定。对于监测结果超标的锅炉,应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1.对于水质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应安装水处理设备或定期进行锅内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