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立即采取措施坚决贯彻落实赣府厅字〔2008〕147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赣环控字〔2008〕87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2008年8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采取坚决措施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府厅字〔2008〕147号,附后),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公布省政府采取坚决措施,进行预警的设区市、“区域限批”的县(区)、淘汰关停和停产治理及通报批评的企业或生产线名单。为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企业所在地市、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企业或生产线淘汰关停和责令停产治理工作。淘汰关停的企业或生产线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落实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停产治理企业或生产线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停止生产,未经省环保局批准同意或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二、请有关设区市环保局立即停止审批被“区域限批”县(区)的所有建设项目环评。如有违规审批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被预警的设区市和被“区域限批”县(区),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的污染减排任务,有关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被“区域限批”县(区)自查核算已经完成减排任务的,由政府向我局提出解除“区域限批”申请,我局将及时组织核查核算,确实已经完成任务的,解除“区域限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