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6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
4.6.1 质监部门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质监局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
( 5)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事故发生单位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管理人员);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和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三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前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与事故发生单位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安全监察指令书;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6.2 质监部门应协助进行的现场处置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9 新闻报道
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10 应急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确无支付能力的,根据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待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 保险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使用单位应办理保险手续。
承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应为其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办理保险手续。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有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限,核实受损情况,支付保险金。
5.4 调查和总结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质监局根据参与应急救援单位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通讯方案。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参与救援的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抢险任务,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
省质监局定期对上述设备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6.3 应急队伍保障
对各类不同的特种设备事故,由以下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抢险救援工作:
(1)锅炉事故的抢险救援由南昌发电厂负责;
(2)压力容器事故的抢险救援由昌九化工江氨分公司负责;
(3)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由昌九化工江氨分公司负责;
(4)电梯事故的抢险救援由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和南昌汇鑫电梯有限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