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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警信息采集
  (1)全省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县(市、区)局、设区市局、省局, 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局领导小组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2)企业对其拥有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质监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3)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4)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金质工程,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⑴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业主、主管部门和当地质监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和业主获知后,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监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直至省质监局。省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0791-8284818、8284815、13907099290。
  各级质监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
  ⑵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上报至省质监局,最迟不超过1小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启动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⑶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省质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⑷ 移动式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业主应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质监局报告,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监局。事发地质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也应当立即逐级上报。
  ⑸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4.2 分级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当地质监局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分级响应程序:
  ⑴ 发生一般事故(Ⅳ级),事发地市、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合本级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⑵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Ⅰ级、Ⅱ级、Ⅲ级),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启动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⑶ 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省质监局报省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请求支援。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对事故现场的情况,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应急联动中心。
  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地区的,由现场指挥部同时向省应急联动中心、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汇报。
  4.4 基本响应程序
  4.4.1 基本应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按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自救。
  事故状态未能有效控制时,设备使用单位应拨打110报警或向质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各市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或“110”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判定。
  省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预警级别,分别作出处理,按本预案的规定向省应急联动中心、省政府汇报。
  4.4.2 扩大应急
  在事故状况或次生事故灾害未能有效控制或Ⅰ级、Ⅱ级、Ⅲ级预警级别的事故发生时,省、市质监局应(或同时)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投入应急救援。
  遇有因客运索道机电故障无法实施正常救助、大型锅炉爆炸等事故时,应由现场指挥部及时向省应急联动中心汇报,通过省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部门求助。
  4.5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对涉及警戒保卫、医疗保障、环境监测等工作的,统一服从省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安排。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设备调动由救援单位本身负责,救援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安排。
  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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