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赣质监特发[2008]45号)
各设区市局,省锅检院、省特检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
江西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赣质技监特发〔2005〕7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2.3 成立江西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
2.4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5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警范围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信息采集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分级响应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基本响应程序
4.5 指挥和协调
4.6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新闻报道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质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监督检查与奖惩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8.5 预案施行时间
8.6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8.7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成一览表
8.8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技术处置机构名单
8.9 江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名单
8.10 江西省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处理专家组名单
8.11 江西省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专家组名单
8.12 江西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江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06号令)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2号令)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应急救援现场情况复杂,涉及参加救援以及协同救援的各部门、各种社会力量,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才能保证应急救援的整体性和协调性,避免指挥混乱,有效地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2)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由于事故发生的时效性与区域性,应急救援工作要强调“第一反应”的思想,切实体现控制事态发展的救援方针。应急救援应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3)明确职责,高效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涉及从高层到基层各层次,因此要明确在救援之前、发生过程以及结束之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跨地区或多领域的应急救援要制定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救援资源,达到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的目的。
(4)练战结合,有效处置。要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体现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通过培训、评估、改进等手段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5)重点优先,科学规范。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要体现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贯彻科学抢险救灾的方针,实施科学救援,实现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科技水平。
1.5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结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将本省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5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