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消防宣传 “五进”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利用社会公共宣传资源,大力开展以提高全民消防素质为目标、以“五进”为推进剂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景区、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家庭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新闻媒体要积极开辟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阵地,大力宣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要根据自身特点,以消防宣传“五进”和“119”宣传周活动为重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增强防范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十五)加强对有关行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逐步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六、强化火灾预防措施
(十六)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和其他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大力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建筑、学校、医院、核心景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和公示制度,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对火灾危险性大、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应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严禁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十七)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在城市(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等部门在登记、审批、年检和备案时不得办理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旅游部门不得评定星级。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