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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八)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消防特勤中队要按《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配备抢险救援消防车、高喷车、后勤保障车、照明消防车和必备的特勤器材。各区县消防中队要组建消防特勤班,配备相应的特勤器材。同时,普通消防站要增配重型水罐车、泡沫(干粉)消防车和抢险救援消防车。2008年底,消防特勤队、特勤班装备要全部达到配备标准。

  (九)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消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在2008年底前成立以消防特勤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的灾害应急救援特勤机构,加强消防防火、防灾、应急、救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和重特大灾害事故的能力。

  (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底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综合建设,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要按照国家五部委、省五厅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要求聘用合同制消防员。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四、积极推进城市(镇)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

  (十一)加强城市(镇)社区消防工作。各地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城市(镇)社区建设体系,紧紧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建立健全城市(镇)社区消防组织机构和消防服务站,2008年内80%的社区要完成消防组织机构建设任务。2008年底前,每个区县要按照城市(镇)社区消防建设的标准,完成1至2个消防达标社区建设。

  (十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地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规划,重点解决农村大屋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农村公共消防设施根据需要,应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各地100户以上居民聚居的农村大屋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手抬机动泵、消防摩托等灭火设施,加强消防水源建设。乡村基层组织要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农村季节性防火工作,抓好老、弱、病、残人员和未成年人等重点对象的火灾预防工作。2008年,各区县要建设一个新农村消防工作示范乡镇和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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