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张政发〔2007〕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消防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升。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评。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政府分管负责人为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推动消防工作。贯彻落实《张家界市消防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消防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者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防火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齐并维护好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监督考核评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