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府法〔2008〕28号)
本办各处、党总支: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结合本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在省政府法制办全面推行四项制度,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法制事业进程。
二、目标及任务
通过四项制度的实施,强化全办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从加强本办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行政效率入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明确行政问责的情形、明确工作程序,加强对不作为、滥作为和工作效率低、服务意识差等情形的问责,落实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具体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省政府法制办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
实施四项制度,是加强机关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具体举措。要通过四项制度的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分解目标,落实责任
办推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研究制定本办的行政问责办法和推行四项制度的评议考核办法。各处和党总支要按照四项制度的要求在法定职责和“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岗位职责,对本处实施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应承担的职责做出完备、细致的规定,把责任落实到人,界定到责任主体。各处拟定的岗位职责要形成书面材料,报本办推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