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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的通知
(赣质监食监函[2008]22号)


各设区市局: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总局令2006年第93号),现将我省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各级质监局要严格按照省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质技监监发〔2005〕54号)和《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质技监监函〔2006〕9号)要求,认真加强监管,做好巡查、回访、年度报告审查等证后监管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督促企业换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上注明了这一要求,省局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也向企业告知了这一要求。各级质监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将督促企业换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对未提交换证申请的企业,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单位,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电话提示,在前2个月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催办告知书》(详见附件1),履行告知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注销程序,注销逾期证书。各级质监局要定期统计辖区内逾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对证书逾期超过1个月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启动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各县级局要在每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符合注销条件应当注销的企业名单(格式见附件2),上报市局;各设区市局在接到报告后,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在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出注销建议。省局将根据市、县局的建议予以注销并公告或上报总局提请注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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