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年龄段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3.60周岁及其以上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人)。
(二)特殊参保对象: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人员;
3.五保户,无赡扶抚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并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实行市级风险调剂与区县财政分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政策及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五)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各项补助资金和风险储备金计划方案。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经办程序规范,执行政策统一;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提出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全市风险储备金的调剂方案,负责管理全市风险储备金;
(四)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签定,并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和领导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确保各项预算资金足额到位;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