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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鼓励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在人事、工资制度上创新体制,实行工作绩效挂钩的工资制度。管委会要切实做好企业在招聘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社会保险、工资分配、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因企业用工不规范、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低、用工环境差等原因造成职工流失的,要依法督促其纠正。

  第十四条 社会事务管理。开发区内的教育、计划生育、民政、户籍、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等其他社会事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永定区负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采取组织措施,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五章 企业(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当向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十七条 围绕建设世界旅游精品的目标,为打造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开发区,开发区重点鼓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性项目:

  (一)生产工艺或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

  (二)以植物资源活性提取物为主的绿色生物医药,以农林副产品深精加工为主的绿色旅游商品,以矿产品综合开发利用为主的新型材料,商务成本低、附加值高的临港产业;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高新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入区企业应按规定向管委会及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开发区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在开发区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科研机构。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开发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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