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委托或授权审批开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进行规划设计审查、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
第十条 建设管理。管委会依据委托或授权,根据有关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负责编制、实施区内年度建设发展计划;组织、协助入区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负责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区内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助办理区内建设项目立项报批手续;负责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区内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协助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对区内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协助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区内房地产开发、房屋产权、产籍及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租赁、转让、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及颁发产权证书;负责组织区内市政设施和管网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国土管理。管委会应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委会依据委托或授权,根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收储、统一出让,核发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办理工业项目土地报批手续时,需上缴省、国家的各项规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向上级争取减、免或缓交。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金,由管委会统一收取,地方提留部分用于开发区建设。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安置由管委会按相关规定保障工作经费,永定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管理。管委会依据委托或授权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在开发区内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登记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手续,核发《排污许可证》。开发区内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推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及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