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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管理方式及权限

  第五条 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实行行政统一管理。市、永定区两级有关执法部门对入区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依此进行的监管检查须及时到管委会登记。对入区企业的有偿服务,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拉赞助、搞摊派等活动。

  第六条 简政放权,扩大管委会权限。对有关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代办制度,依据委托、授权行使相应职权。按照入驻项目不出开发区就能办结或代为办结所有审批事项的原则,凡开发区在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由财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等部门及相关垂直部门审核的事项,采取委托、授权、备案监督及代办的方式,由有关部门依法委托或授权管委会办理,无法委托或授权的,要安排专人进驻开发区办理。管委会在委托或授权范围内开展审批核发工作,统一收取有关规费,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审批。凡在开发区注册的项目,在市级审批权限内且依法可以授权的,由市直有关部门授权管委会直接办理,管委会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立项批复、基建和技改计划,核发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在市级审批权限内且依法可以委托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委托管委会予以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须报省、国家审批的项目,由管委会负责将资料报送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转报,并尽快协助落实。

  第八条 财税管理。开发区实行财政单列。开发区范围内上缴的属于地方财政税收收入、所有市级及以下非税收入、所有土地收益(上缴省、国家的除外)在一定时间内全部安排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开发区建设。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经费、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重点向开发区及入区企业倾斜。

  管委会可根据财力状况和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九条 规划管理。管委会要按照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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