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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
(张家界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开发区经济,根据《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范围包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科技工业园规划范围和委托管理范围。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开发区由市人民政府主办,永定区人民政府协办,实行“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和“张家界科技工业园”两位一体管理模式。市、永定区共同加大投入,加快开发区建设。

  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市级综合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区内各项管理工作,由管委会各职能机构对管委会负责。管委会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由管委会任免,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确定内设机构、设置职位、选配人员,报市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内设办公室(人力资源局)、招商合作局、产业发展局[湖南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创业中心]、财政局等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等垂直管理部门,也要通过在开发区设立分局或派驻人员的方式,实行双重管理。派驻人员不能适应工作的,管委会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予以调整。其它需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人员的,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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