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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的;

  (三)对于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四)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或者对公共安全或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八)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

  (九)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二)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十三)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及重要资源出让活动中,不依法公开规范进行招投标、拍卖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四)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

  (十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

  (十六)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七)其他违反决策和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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