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8〕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法定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