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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建筑节能。严格设计、审查、监理、验收等环节管理,确保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达标率100%。加强新建建筑执行标准的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节能改造,到2010年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温度调控改造及节能改造要完成60万平方米工作目标。继续深化供热体制改革,2008年采暖季前出台我市按用热量收费办法,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量收费。推动节能环保设备和绿色照明器具、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使用,到2010年实现所有县市“禁实”目标。(此项工作由建设局负责落实)

  (三)交通节能。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综合规划公路站场及配套服务设施,以发展物流中心和快速货运、集装箱等货运站场为主,构建综合性运输枢纽。通过规费征收政策导向,鼓励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型运力,加速淘汰能耗高、排放超标的老旧车型。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调整出行结构,到2010年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运行中的比重提高到20%。(此项工作由交通局、建设局负责落实)

  (四)商贸节能。落实节能标准,推广节能、节水、节材型产品和技术,降低物流成本,发展节约型服务业。鼓励超市、商场、饭店等推行节能标签制度,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等。创建5家国家绿色饭店。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技术水平落后、社会效益低下的加工贸易。(此项工作由商务局负责落实)

  (五)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机械和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推广省柴节煤灶,推广太阳能应用。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发展农村沼气,2010年全市农村户用沼气累计达到30万户以上,发展大中型沼气设施60处,沼气使用率达到20%。实施节水工程,2010年全市节水农业综合技术普及率达到70%。推进农机和渔船节能,2010年农机作业单位面积油耗比2007年下降5%。积极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及新型墙体材料,落实“禁实”目标任务。(此项工作由农业局负责落实)

  四、主要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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