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通知


  (二)完善B超机准入、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B超机准入、使用管理制度,严防违法行为发生。各级人口计生、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私人诊所进行检查,严格B超技术诊疗项目、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准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要报县卫生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计生技术服务站要坚决予以取消专项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展B超检查项目,否则按非法行医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已取得超声诊断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B超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做到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从业人员、执业证件、设备型号、购置日期等登记清楚并报县卫生局备案。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孕情检查实行双人在场签字制,做到持证上岗、诚实守信、履行职责。

  (三)加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严格把好“三关”。一是把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关。凡为妊娠14周以上孕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未查验、登记有关手术证明的,按有关规定,视同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当事人责任。二是把好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关。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使用,经批准的施术机构要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采购、入库、管理、使用制度。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必须由妇产科医生开具处方,无处方的,视同无证件施术处理。三是把好医学需要手术鉴定施术关。获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和计生服务机构为孕妇终止妊娠手术的,要认真查验县级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医学专家鉴定意见出具的政策内终止妊娠批准书或政策外怀孕证明书和居民身份证,无误者方可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对发现无身份证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原则上应督促其回户籍地县计生局开具证明并带身份证后再施行手术;情况紧急的,在先抢救患者并做好登记的同时,于24小时内通知所在县的计生主管部门,并由抢救医生出具相应紧急情况证明,由人口计生部门再进行审查。各县(市、区)计生局、卫生局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要分别向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上报一次持生育证人员终止妊娠情况。

  (四)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本系统内的业务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抓好整改。全市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监等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目标责任管理,把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治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确保责任到位。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工作制度,制度内容要细化到岗,落实到人,要根据有关科室职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县两级计生、卫生部门要同所辖计生、卫生单位签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责任状,计生、卫生等涉及单位要与B超室、妇产科相关负责人、有关人员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