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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通知
(沧政字〔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第1号令)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规定》,有效地控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状况,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新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治理工作的领导

  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不单纯是一个人口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升高,其主要原因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还会对未来的婚姻、家庭、社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势必影响文明幸福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严峻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地要在抓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方,要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传播方式,加强对《规定》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舆论宣传和社会教育,在全社会倡导“生女生男顺其自然”的现代生育观念,形成男女平等的新型文化和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卫生和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大局观念,严格执行《规定》,自觉执法守法。通过有效治理,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健全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确保《规定》的全面落实

  (一)加强孕情监控,全面推进“三级两全”包保服务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孕情监控力度,计生主管部门要严格生育对象管理,对已持生育服务卡和生育证的,建立孕情跟踪服务册,落实孕情监控责任人。由乡镇和村干部分工负责,一包到底,防止选择性别生育。对政策内怀孕实行月审查和月报告制度,各乡镇通过孕情跟踪,对政策内怀孕孕情消失的,特别是妊娠14周以上孕情消失的,要查明原因,并将调查报告及相关医学材料一并及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县人口计生部门对妊娠14周以上孕情消失的,实行分类统计,查找原因,并于每季15号前上报市人口计生委。要强化乡村两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乡村要与持生育证怀孕的妇女签订禁止选择性别生育责任状,对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导致私自终止妊娠妇女未能及时发现上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包庇他人选择性别生育情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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