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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 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 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 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 协调或统一处置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投诉事项;

  (六) 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或发出效能告诫;

  (七) 向被投诉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诫勉谈话、行政效能告诫、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对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 对人民群众和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公共服务诉求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办事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二) 违法设立行政许可(审批)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三) 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

  (四)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或告知义务的;

  (五) 执行公务时态度生硬、作风霸道、行为粗暴或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六) 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八) 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人可以直接到投诉受理机构当面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并署真实姓名。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诉必须受理,不得推诿。对于通过电话投诉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逐个进行登记;对于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应当逐件登记;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投诉反映的内容,认真做好分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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