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湘西自治州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州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的投诉。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州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机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机构,日常管理州、县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受理、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
(二) 督促、检查、指导、综合州直单位和县市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
(三) 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