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调整优化农村工业产业布局,推进分散的工业企业进园入区。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加强对入海河流上游工业废水排放的综合治理,防止工业废水废物污染农田和水产养殖池塘。

  (四)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加强畜禽污染防治。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发展秸秆还田等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强农用水质管理,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划定畜禽集中养殖小区,改变人畜混居和家禽家畜散放现象,推广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集中的生态养殖小区,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

  (五)开展生态系列创建活动。以卫生村、镇创建为基础,积极开展生态县、环境优美城镇、文明生态村等创建活动。各县市要加快环境优美城镇的创建,并在2008年完成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认真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生态县(市)规划和城镇环境规划的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保、土地利用等有关手续。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项目,严把环保和土地审批关。以生态县(市)建设规划为指导,大力实施循环农业行动计划,编制循环农业规划,开展生态种植养殖示范区(场)创建,促进农业节能减排。

  四、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督促落实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环境优美城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强化农村工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市发改委负责指导产业转移;会同市环保局推进清洁生产,指导企业技术改造,节约资源、节约能源,加强综合利用,减少“三废”排放;促进农村区域的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建设局负责指导村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水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等有关工作。农业局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环境保护;落实农村沼气工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乡村清洁工程和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等有关工作;负责外来入侵物种在农村地区的预防与控制、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卫生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和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等有关工作。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空心村、城中村改造和砖瓦窑整治;严把污染和破坏农村生态环境项目的土地审批关。林业局负责指导农村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湿地和陆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