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沧政字〔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城乡文明生态创建活动,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通过文明生态村创建和环保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农村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我市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部分地区地下水有污染的趋势;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保护力量薄弱等,严重影响了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