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力争做到肉、蔬菜、禽蛋自给,实现以副补院。县市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对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收入主要用于:
(一)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
(二)再生产投入;
(三)适当奖励参加劳动生产的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
(四)购置和维修农村敬老院内部设备。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农村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敬老院为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农村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由县市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敬老院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各项支出应有院民参加,凭证由经手人签名,经院长审批,按财务管理制度入账;大额开支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的财务监督
(一)农村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院民公布;
(二)县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农村敬老院年度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全州散居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其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和县市财政预算统筹解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应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物价和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其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和县市财政预算以及低保资金统筹解决,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社会捐赠资金、物资(明确规定使用方向的除外)用于农村敬老院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敬老院院民及散居五保供养对象由民政部门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院民住院免除门槛费,补助标准提高10%,定点医疗机构对除药费外的其他费用减免10%。同时,以县市统筹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大病医疗基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