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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敬老院改扩建成果,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农村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把农村敬老院事业列入县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推动敬老院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应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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