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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城区自备井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城区自备井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鲁价费发〔2008〕63号)


泰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
  你们《关于调整泰安市泰城自备井取水水资源费标准的请示》(泰价费发〔2008〕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泰安市城区属于地下水资源匮乏地区,为节约用水,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地下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13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市城区自备井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统一按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立方米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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