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鲁价格发〔2008〕101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厂):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规定,现将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山东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1.75分钱。同时,适当调整个别电价偏低、偏高电厂的上网电价幅度,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意见另行公布。
2、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山东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3724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二、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山东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三、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2分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四、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1、山东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6分钱。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48分;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平均提高4.72分。
2、实行区域同价,将电价水平相近的价区合并。同时,继续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将尚未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莱芜市城市电价水平每千瓦时提高0.7分,相应降低农村用电价格。
3、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非居民照明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实行同价。拉开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间的差价,一律调整为每千瓦时1分。
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二。山东电网与各趸售县供电公司结算电价另行下达: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