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关于严格控制油电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鲁价发电〔2008〕29号)
各市物价局、监察局:
为确保成品油、电力等各项调价措施顺利实施,把连锁反应控制在最低程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关于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连锁反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电〔2008〕2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贯彻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把确保成品油、电力调价方案平稳出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调整成品油价格时,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不调整;调整电价时,对居民生活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确保各项调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补贴资金足额限时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各地要加强对成品油、电力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价格及市场供求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调价方案出台后市场平稳运行。
二、 严格执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发电用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在价格干预期间我省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不超过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6月19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后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此前,按照省政府对省内煤矿供省内发电企业用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规定,已经与省内发电企业签订电煤合同,以及按照省政府规定在7、8、9三个月每月追加的256万吨电煤计划,其价格要继续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煤电油气运和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鲁价发电〔2008〕24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