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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补贴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奶牛饲养而且受到损失的奶农、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收购的集中挤奶奶站的经营损失费用,由盟市给予适当补助。
  四、补贴原奶损失核定
  鉴于奶粉事件发生第一周倒奶较多的实际,自治区政府原定于从2008年9月24日开始补贴,现改为从9月17日开始进行补贴,临时补贴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底。
  补贴金额依据奶粉事件发生后各盟市每日上报的倒奶数量,今后倒奶数量依据近期平均日倒奶量进行测算,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五、原奶损失补贴标准
  (一)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的养殖户损失,按不低于牛奶23元/公斤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的原奶损失量给予100%补偿。
  (二)散户损失,按不低于牛奶23元/公斤标准,在时效期内经核定后原奶损失量给予80%补偿。

  六、补贴原奶损失确认方法
  (一)经奶站倒奶导致奶户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驻奶站的监督员、村委会负责人、奶站法人代表、奶农或奶业合作组织代表等各方签字认定,经盟市、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不包括企业认定的奶站倒奶部分)。
  (二)未经奶站散户自行倒奶损失的,结合奶户以前售奶数量,由收奶企业、奶户本人、村委会负责人签字认定,经盟市、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核实,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生效。
  (三)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奶农倒奶损失情况逐户核实,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受损奶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布受损奶农补贴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确定登记造册。
  (四)各奶站经原奶收购企业认定倒奶部分,补贴资金依照各盟市补贴标准,由相关企业承担。企业对受损奶农补贴资金与盟市、旗县(市、区)补贴资金的拨付要同步进行。
  七、补贴资金承担方式
  临时救助补贴资金采取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及企业共同承担的原则。中央财政下达我区补贴资金1亿元,与自治区安排的5000万元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各盟市,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承担。企业承担部分,是指企业收奶后直接排地或确认并同意奶站倒奶损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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