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9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7号)及《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08〕276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制定了《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关于奶农临时救助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化解因奶粉事件对乳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稳定奶牛养殖基础,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乳制品有效供应,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重点地区特别困难奶农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财农〔2008〕276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饲养奶牛农户实行临时补贴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7号)精神,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实施受损奶农临时救助的各项工作部署,扶持受损奶农抓紧恢复奶业生产,维护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贴发放原则
在坚持政府扶持与行业自救、保护奶农利益与维护产业发展、有关部门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补贴发放坚持以下具体原则:
(一)采取补贴时效原则。
(二)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层层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遵循“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直补到户”的原则。
(四)实行“多损多补、少损少补、无损无补”的原则。
(五)采取补贴发放简便易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