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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粮储字[2008]18号)


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局属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省局决定自2008年起,省局在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
山东省粮食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局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由省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局党组审定。
  二、考核范围。省局各直属单位。
  三、考核内容。省局与局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四、考核时间。每年年底对各直属单位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附后)。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分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各直属单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的11月底报省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储备处)。省局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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