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8〕9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起,在自治区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区直企业)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要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的全部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性收入;
6.上年结转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