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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意见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意见
(青质监食函〔2008〕185号)


各州(地、市)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扶持我省重点菜籽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147号)文件精神,加强对我省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与帮扶,促进企业发展,确保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印(贴)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各地质监部门要监督企业自行按照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要求,对生产加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规定;监督企业建立从原材料验收到成品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台帐,严把产品出厂关。

  二、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引导和帮扶

  各级质监部门要引导和帮扶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储藏、运输、销售每个环节进行质量监控,严格“关键控制点”管理,不合格原料、半成品不流入下一道工序,确保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要通过加强引导和帮扶,让企业将产品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三、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力度,保护名优产品

  各级质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假冒产品,切实保护名优产品的市场和信誉,为名优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各级质监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粮油产品相关标准,不断增强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大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名优生产企业的优质产品,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同时,要曝光典型案件,增强执法办案的影响力和震慑力,保护名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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