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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三政〔2008〕33号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国内外稀有的;
  (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三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对本市城市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编号、建档和设立保护管理标志等。
  第五条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一)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机构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二)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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