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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三政〔2008〕33号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房产、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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