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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新  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须提出避让和制定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子、缠绕绳索、架设电线;
  (二)依树盖房、搭棚或者用树作支撑物;
  (三)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内兴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建滤池、熬沥清、点火、排放烟气、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有害物体;
  (四)采摘树叶、果实和种子;
  (五)攀树、折枝、挖根或者剥损树枝、树杆、树皮;
  (六)擅自砍伐和修剪、迁移古树名木;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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