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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三门峡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按规定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夸大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城市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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