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补助额=(全省农场人均补助金额×该地国有农场人口数× 30% + 全省农场亩均补助金额×该地国有农场耕地面积×70%)× 该地类别地区补助系数
(五)补助资金的拨付。省级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里确定补助的办法,也可以按照耕地面积平均确定国有农场的补助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所属国有农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国有农场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土地承包费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于2006年年底前要用省级财政补助和农场自有资金如数退还给农工。
(六)补助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有农场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开支,如有节余可以用作化解债务。不得用于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今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将逐步交由市(地)、县(市)政府承办,各级财政对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的省级财政补助,要按照“谁举办、补给谁”的原则合理安排。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及国有农场要切实加强对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落实省级财政予以国有农场补助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要逐级明确目标和任务,做到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及国有农场要结合实际,制定省级财政补助的具体落实意见,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如数、直接地拨付到国有农场。
(三)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及国有农场要认真组织国有农场农工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让广大国有农场农工都能了解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政策,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统一农工的思想,消除各种疑虑, 使广大农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种矛盾,保证改革试点工作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