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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税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尊重国有农场自报基础数据的原则。以隶属于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管理的,以土地经营为主且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农、牧、渔、果、蚕、蜂场以及监狱、劳教、森工农场等(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和省林业厅所属国有林场除外)自报的人口、耕地面积和土地承包费标准,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基础依据,使减轻农工负担与省级财政补助基本符合国有农场的实际。

  (二)合理采用相关因素力求均衡的原则。鉴于国有农场人口、耕地面积和土地承包费额度多寡不同,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方法不尽一致,采用因素权重法和类别地区系数法确定省级财政补助数额,力求地区间国有农场农工减负和补助水平趋于均等化。

  (三)减轻农工负担确保事业发展的原则。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省级财政予以国有农场补助后,国有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不含按政策规定新增职工自身受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标准不得超过改革前土地承包费扣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余额,国有农场不得通过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加大管理费用和增加企业利润等方式,加重农工负担。加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确保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发展。

  三、省级财政补助的确定

  (一)测算数据来源。以2006年8月各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上报的农场人口、耕地面积和土地承包费标准为准。

  (二)采用因素及权重。按照农场人口和耕地面积两个因素,其所占补助资金总量的权重分别为30%、70%。

  (三)类别地区系数。以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省级财政对不同类别地区实行不同的补助系数。

  一类地区:人均耕地面积10亩以下(含10亩)或亩均土地承包费50元(含50元)以上的,补助系数为1.05。

  二类地区:人均耕地面积20亩以下(含20亩)、10亩(不含10亩)以上或亩均土地承包费40元(含40元)以上、50元(不含50元)以下的,补助系数为1.0。

  三类地区:人均耕地面积20亩(不含20亩)以上或亩均土地承包费40元(不含40元)以下的,补助系数为0.9。

  按照三类地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的顺序,依据县(县级市、市本级和省直农场主管部门)具备各档次条件之一的确认类别地区系数。

  (四)省级财政补助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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