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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税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税改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预〔2006〕24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森林工业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经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取消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收省级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为了减轻国有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取消农工负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收费,并确保国有农场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收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44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9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规范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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