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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的批复》(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6〕158号)


省委宣传部:

  你部《关于申请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收费的函》(黑宣函[2006]38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黑宣发[1998]27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省、地市党委(含农垦、森工系统)宣传部政工职评办在组织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时收取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包括高级政工师评审费和政工师评审费。

  二、收费单位:省、地市党委(含农垦、森工系统)宣传部政工职评办。其中,高级政工师评审费和省直有关厅(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省直企业的政工师评审费,由省委宣传部政工职评办收取;政工师评审费由各地市、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党委宣传部政工职评办收取。

  三、收费对象:企、事业单位申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政工人员。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鉴于在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中,省委宣传部政工职评办与各地、市、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党委宣传部政工职评办分别履行不同的评审职责和承担相应的费用,考虑事权和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对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费实行分成,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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