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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外经贸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省外经贸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的通知
(穗国税转[2008]477号 2008年8月27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省外经贸厅等十一个部门关于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的操作指引的通知》(粤外经贸加字[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应注意做好转型前后有关税务管理的衔接工作和纳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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