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穗国税转[2008]497号 2008年9月8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8〕119号)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失业人员凭《失业证》,残疾人凭《残疾人证》,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证》等,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新办设立和变更国税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