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广新局关于加强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的通知
(杭文广新文管〔2008〕6号)
各区、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为吸取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各项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在文化经营、消费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前一段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营业性演出场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现就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场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区、县(市)执法大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杭文执[2008]10号)的要求,加强对演出活动尤其是演出现场的监管工作,落实经营场所各项责任的落实,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违法违规场所,消除不安全隐患,将存在的须由公安消防部门查处、解决的问题及时抄告属地公安消防部门。
二、严格依法行政,查处违法行为。各区、县(市)局要充分行使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严格依法行政,除对经文化部门批准、证照齐全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表演团体、经纪机构、演员、经纪人加强监管外,尤其要对目前酒吧(咖啡吧、茶吧)等类似场所较多存在的违规营业性演出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制止此类场所的非法经营演出活动。对未经经纪机构组台的非演出场所的营业性演出,文化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务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条中“违反本条例第
十三条、
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的罚则,对违反十三条第二款“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等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同时查实的其它确不属文化行政部门处罚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尽快按规定程序将案件依法移交相关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