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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专项审查意见表报相应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施工单位

  承建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设计文件和《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的要求采用商品砂浆,并将商品砂浆的合格证、进场材料复试报告等有关资料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中。

  (五)工程监理单位

  承接位于“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对使用商品砂浆的工程,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在工程中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三、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招投标组织时,其招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采用商品砂浆,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把关。

  四、至2008年12月30日,作为商品砂浆的生产和使用试点期。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的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并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商品砂浆信息备案。试点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资质。超过试点期,凡尚未取得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资质的,不得生产和供应预拌砂浆。

  完成商品砂浆信息备案的商品砂浆企业及其产品将在“  大连建设网”予以公示、公布。

  五、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行监督检查。

  六、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七、本通知由市建委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3613233联系人:丛英仕

  附件:建设工程“禁现”专项审查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施工图审查意见表

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项目地址

 

建筑面积

 

施工图采用商品砂浆情况

砌筑砂浆

 

抹灰砂浆

 

地平砂浆

 
  

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

     

         审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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