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8〕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程的环境污染,节约建设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现”要求
(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位于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位于旅顺口区、金州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其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开展采用商品砂浆试点的工作,具体“禁现”时间另行确定。
(二)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子、水泥等。
(三)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已批准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均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禁现”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后委托设计的,应委托采用商品砂浆。
2.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但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
3.建设项目采用商品砂浆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
凡承担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必须按《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完成采用商品砂浆的相关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对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商品砂浆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禁现”专项审查意见表。对未采用商品砂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