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卫监发〔2008〕200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有关单位:
2007年以来,我市已相继成立20余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餐(饮)具集中消毒是一个新兴的服务项目,具有消毒效果好、易于保存等发展优势。通过前一阶段的深入调研,我们发现部分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在硬件设施等方面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总体卫生管理水平不高。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这一新兴行业的规范发展,现就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集中消毒后的餐(饮)具直接盛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达到《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对加强沈阳市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卫生监管有关事项的批复》(辽卫函字〔2007〕240号),餐具集中消毒配送单位属于消毒服务机构,不发放卫生许可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消毒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借鉴其他城市的管理经验,市卫生局起草制定了《大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自查
按照《大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要求(试行)》,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要积极进行自查,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加工流程,健全组织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及时纠正存在的卫生问题。自查完毕后,消毒服务机构要向市卫生局申请进行卫生学评价。市卫生局将与区级卫生部门联合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合格的服务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