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准化示范果园。每年择优扶持集中连片且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标准化示范果园,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第五条 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碧流河、英那河、转角楼、朱隈子水库上游水源地乡镇新发展的优质果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扶持,补助标准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30%。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
1、果园建设必须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的果业基地范围内;
2、栽植品种是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3、当年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
5、果园水利设施配套齐全;
6、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措施;
7、农户当年新发展的蓝莓、树莓,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规模达50亩以上,以企业为单位规模在100亩以上;新发展的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
1、生产的苗木是本地区推广的优良品种;
2、生产的苗木是无土传检疫病虫害、无病毒的优良品种;
3、繁育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有母本园、采穗圃和苗木繁育圃,其中母本园达到10%以上。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
1、品种为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2、规模在100亩以上,树龄5年生以上,树龄基本一致;
3、树型修剪科学标准,透风透光条件良好,采用提质增效管理技术措施;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果园主道路和支道路设置合理,形成网络;
5、有基本完善的水利配套设施;
6、亩产量:成龄树苹果、梨在3000公斤以上,大樱桃在500公斤以上,桃、葡萄在2000公斤以上;
7、产品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及认证。
第七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