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修订《大连市果树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每年择优扶持集中连片且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优质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标准化示范果园,每亩市财政补助100元。

  第五条 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碧流河、英那河、转角楼、朱隈子水库上游水源地乡镇新发展的优质果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扶持,补助标准可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30%。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新发展的优质果树

  1、果园建设必须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的果业基地范围内;

  2、栽植品种是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3、当年栽植成活率达到90%以上;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

  5、果园水利设施配套齐全;

  6、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措施;

  7、农户当年新发展的蓝莓、树莓,以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规模达50亩以上,以企业为单位规模在100亩以上;新发展的苹果、大樱桃、桃、梨、葡萄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

  (二)优质果树苗木繁育基地

  1、生产的苗木是本地区推广的优良品种;

  2、生产的苗木是无土传检疫病虫害、无病毒的优良品种;

  3、繁育基地规模在100亩以上,有母本园、采穗圃和苗木繁育圃,其中母本园达到10%以上。

  (三)标准化示范果园

  1、品种为市场上畅销的优良品种;

  2、规模在100亩以上,树龄5年生以上,树龄基本一致;

  3、树型修剪科学标准,透风透光条件良好,采用提质增效管理技术措施;

  4、果园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果园主道路和支道路设置合理,形成网络;

  5、有基本完善的水利配套设施;

  6、亩产量:成龄树苹果、梨在3000公斤以上,大樱桃在500公斤以上,桃、葡萄在2000公斤以上;

  7、产品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及认证。

  第七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个项目,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而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不足部分可以补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