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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属高校科技产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高校资产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高校资产公司应按照新《公司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公司制企业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二)高校资产公司因对外投资、合并、重组等经济行为涉及国有股权变动、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投资立案)暂行规定》、《广东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立案登记)暂行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高校资产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高校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量不得超过高校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

  (四)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高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高校应加强对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监督

  (一)各高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和高校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高校资产公司的重大事项,依法加强对高校资产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积极探索高校资产公司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研究高校资产公司产权转让、变动事项,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的汇总、上报。

  (四)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科技产业建设中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

  八、省教育厅加强对高校资产公司的产权管理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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